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阳泉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拟订政策措施。起草历史文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广播电视管理、文物保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发展,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阳泉文化走出去。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
(十四)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试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播。
(十五)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安全、宣传教育、合理利用等工作。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进行审批。
(十六)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减少、下放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会务、文电、档案、印鉴、保密、机关安全、财务、资产管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数字化和数字平台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控制机制,承担重大决策的事前审计监督,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防控工作。督察、督办重大事项落实。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行政业务工作和后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起草全市文化和旅游工作报告,承办局综合性文稿撰写工作。
(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3名,职数1名。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组的主体责任。拟定机关和所属单位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局党组与市委的党务工作联系。负责党员管理、监督、教育和服务工作。承办党组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其他日常工作,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办。协助局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类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开展政策研究,组织调研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人才流动、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干部选拔任用、人事考核、人事信息采集和统计等管理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建设规划。负责协调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办艺术、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定点帮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评先评优工作。承办、管理本系统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调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和平台系统数据维护与更新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公共服务和艺术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和旅游系统双拥工作。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管理并指导公共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事业。指导全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全市文化惠民演出工作、艺术创作与生产工作、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综合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综合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
(四)广播电视管理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负责承办广电行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文物保护与管理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组织编制全市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审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和维修保护工程方案。组织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登记和文物“四有”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实施低级别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负责承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文物领域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物科研项目(课题)申报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文物资源数字化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文物统计工作。负责承办文物部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文物考古与博物馆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全市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研究、展示、利用工作。负责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核、申报。负责基本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博物馆登记备案、等级评估、运行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管理文物进出境、文物拍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展览交流工作。负责全市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文物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七)文物监督科(安全监管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全市文博行业、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工作。负责文物、文化和旅游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文物博物馆单位风险等级进行认定,组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检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打击利用文物场所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工作。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办文物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八)产业发展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工艺美术行业管理、旅游行业帮扶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重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实施。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公园建设。指导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
(九)改革与宣传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机制改革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拟定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政策,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宣传交流与合作工作和旅游市场开发,组织参加重大文化交流和旅游宣传推广,承担策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负责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审核发布信息等文字材料,指导所属单位网站和新媒体建设。
(十)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机构规格正科级,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市场监管制度,规范文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和文物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平安建设工作。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协调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行业、文物领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依法行政,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的重大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