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阳)文综罚字〔2026〕C001号
当事人:王晓琴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142327********4285
住 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大连街171号社区集体户*号
2025年12月15日,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你作为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是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独资股东阳泉凯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为你联系并委托相关人员办理,未有其他人员参与。因此,确定你为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2026年3月18日,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在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6年4月27日,公告送达时限已超过三十日,且你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晋阳)文综罚字〔2025〕C00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的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2023年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L-SX-100459)的审批资料及领取证照相关印证材料复印件1套;3、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天眼查APP查询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及主要人员组成情况截图1份。4、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阳泉凯康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截图1份。5、执法人员与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代办人员武跃峰(180****8693)通话录音电子证据1份。
因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025年12月25日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阳泉六零空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处罚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至2030年12月14日。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 4月 27日
